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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眾人士如何將新的字符加入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?
這是一個家長及教師十分關心的話題。
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字符增收的工作
鑑於市民及政府部門不時需要把新字符納入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內,政府在與中文界面諮詢委員會 (中諮會) 共同努力下,於2000年4月公布了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字符增收程序和原則。
中諮會定期開會,審核增收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字符的申請。通過審核的新增字符會被提交到國際標準化組織,以納入在 ISO 10646 國際編碼標準日後的版本內。
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字符增收程序
1. 市民及政府部門可向中諮會秘書處提交字符增收的申請。市民和政府部門提交字符增收的申請時,須提交有關字符的字形、讀音及意義,最好能一併提供字符的用途、字源和例句等資料;
2. 市民提交的字符,會經秘書處轉交中文電腦用字工作小組審核。政府部門提交的字符,會由政府內部一專責小組作初步審議,然後再提交中文電腦用字工作小組審核。中文電腦用字工作小組約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,審核由市民和政府部門提交的字符;
3. 中文電腦用字工作小組會根據下文的原則審核字符增收的申請。為了避免浪費資源及加快審核字符的過程,市民及各政府部門應參考字符增收原則,避免提交不必要的字符;
4. 通過中文電腦用字工作小組審核的字符會提交中諮會確認。有關的內碼、字形及相關資料會在互聯網上公布,但必須強調,這些新增字符暫時只供參考,稍後才會正式成為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的一部分(見下文第6段);
5. 如提交的字符不獲接納,申請人可提交進一步資料,要求中文電腦用字工作小組重新考慮其申請。
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的正式修訂
6. 由於軟件商開發軟件支援增收字符需時,而且字符集更新過於頻密會對用戶造成不便,甚至引起混亂,中文電腦用字工作小組會視乎實際需要,在適當時間向中諮會建議公布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修訂版本,把增收字符正式納入字符集。
7. 所有通過審核但尚未納入 ISO 10646 的增收字符均會提交國際標準化組織轄下的表意文字小組。
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字符增收原則
1. 凡在ISO/IEC 10646國際編碼標準字集及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內已有可視為等同之字符者,概不增收;因此,字符增收須經下列“字符等同”甄別:
1.1 字形等同:據ISO/IEC 10646等同原則(即ISO/IEC
10646 "Procedure for the unification and arrangement
of CJK Ideographs")認為等同之字符,均視為等同(例如: , , , , , );及
1.2 簡化字等同:凡已包括在《簡化字總表》(語文出版社1986年版)或屬於類推簡化字者,概不增收;若該簡化字本身尚有其他身分則另當別論。
﹝註:根據內地簡化漢字的精神,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有固定的對應關係。由於電腦造字區的可用碼位數目不足以容納全部簡化字,而且香港的電腦系統以繁體中文為主,因此不增收簡化字(包括由簡化偏旁類推而成的簡化字)。若該簡化字本身尚有其他身分則另當別論;例如:雖然""作為"葉"的簡化字時兩者等同,但“韻”之""則與"葉"無關,不能與"葉"等同。﹞
2. 字符集只收納市民和政府部門在進行電子通訊時有需要使用的字符,字符增收僅限下列範圍:
2.1 香港社群用字,包括:
| (a) |
粵語字(須提供依據); |
| (b) |
此前已流通的專有名詞用字(須提供依據);及 |
| (c) |
作專有名詞用的字而該字見於大型字典(包括《漢語大字典》、《康熙字典》等)者。 |
2.2 華人社會中非地區性的新生漢字(例如:新生科學名詞用字)。
其他有助電子通訊的字符,會作個別考慮。
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字符增收申請

﹝要檢視及列印申請表,你的電腦需裝有繁體中文版 Adobe Acrobat Reader 4.0。你可按以下按鈕
下載該軟件。﹞
申請須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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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,應參考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字符增收程序和原則,避免提交不必要的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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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可以傳真、電子郵件或郵遞方式交回中諮會秘書處:
傳真號碼:(852) 2989 6073
電郵地址:cliac@ogcio.gov.hk
郵寄地址:香港數碼港道一百號數碼港一座六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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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諮會秘書處會向申請人確認收妥其字符增收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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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接納的字符會在互聯網上公布;此外,中諮會秘書處亦會個別通知有關的申請人。
注意事項
通告:修訂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字符增收原則
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字符增收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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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的字符增收程序已於二零零零年四月正式公布,市民和政府部門均可向中諮會秘書處提交申請,獲接納的字符及其編碼資料會載於此網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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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增收字符的內碼及字形資料暫時只供參考,中諮會會在適當時間公布《香港增補字符集》修訂版本,把增收的字符正式納入字符集。
自公布《香港增補字符集-2004》後增收字符數目 : 59 
增收字符資料 
如有任何垂詢,歡迎以電郵與我們(cliac@ogcio.gov.hk)聯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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